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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缴社保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不支付经济补偿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引起了企业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不少中小企业极度恐慌。这是因为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欠缴社保费的情况。此时若员工因企业欠缴社保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诉求是否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呢?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某,男,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某重工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钱某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某重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某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重工公司未及时支付足额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钱某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某重工公司应当向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既然一、二审法院支持了钱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补发工资的请求,就应当支持钱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报酬虽然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但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却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前提。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拖延或拒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才属于法律所要规制的对象。

本案中,某重工公司因经营状态下滑确实存在对钱某等班组长工资没有按时足额发放、欠缴社会保险及应缴税款等情况。对此,某重工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016年2月通过召开班组长会议的形式将上述情形告知了包括钱某在内的公司员工。钱某在明知企业上述经营状况的情形下,于2016年8月4日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四天,后又随即提起解除劳动合同仲裁,事先并未与某重工公司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也未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该行为有悖诚信。蛟龙重公司虽存在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形,但一直积极努力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以期改善企业现状,并非恶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且已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补足了欠付钱某的工资。故一、二审法院对钱某以欠付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关于欠缴的社会保险部分,某重工公司亦已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暂缓缴纳,故钱某主张的社保权益,可由某重工公司补缴或者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对钱某的权利不会构成实质上的影响,亦不能作为钱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综上,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

驳回钱某的再审申请。


本文转自劳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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